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杰,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霖,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孝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孙晓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杰与被告王孝臣、孙晓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李文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李文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 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