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国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焦二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尹芹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焦国力与被告焦二岗、尹芹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焦国力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国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国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焦国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