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定成,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第八师134团。
被执行人:曾刚,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定成与被执行人曾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兵0801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定成已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28250元,申请执行费323元,合计28573元,执行到位10019.65元,剩余案款被执人曾刚未履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曾刚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曾刚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且被执行人曾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曾刚名下在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存款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曾刚在石河子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曾刚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八师分中心公积金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曾刚在石河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债权可供执行,因该公司正在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扣留曾刚在该公司财产管理人处的债权,且申请人张定成已向石河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另查明,因本案被执行人曾刚债权兑现时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张定成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张定成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兵0801执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田生军
审判员 孙思波
审判员 韩惠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