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资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许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核,男,该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 被告:杨保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 被告:颜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 被告:杨顺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刘丽君,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保成、颜芬、杨顺成、刘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2021年8月26日本院向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于2021年9月2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7329元,但其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应当依法按照当事人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凯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贺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