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莫世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桂平市木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凯焱,镇长。
审理经过
申请复议人莫世强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简称桂平法院)作出的(2021)桂0881执异6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2020)桂0881行初49号行政判决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职责外,并不指明如何履行职责,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直接指明被执行人公开特定信息,既没有依据,也会侵犯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为此,裁定:驳回异议人莫世强的异议请求。
申请复议人莫世强复议称,一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将未完全执行的案件认定己执行完毕并结案;二是一审法院认为(2020)桂0881行初49号行政判决不指明如何履行职责,没有执行依据,与事实不符;三是一审法院错误适用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以此为挡箭牌阻止案件继续执行。为此,请求撤销桂平法院(2021)桂0881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执行桂平法院(2020)桂0881行初49号行政判决所确定的征地信息,直至补全申请复议人所申请的征地信息。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桂平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世强与被执行人桂平市(简称木乐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桂0881执974号结案通知书,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申请复议人对该结案通知书不服,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桂平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还查明,申请复议人莫世强于2019年9月8日向木乐政府申请公开南梧二级公路木乐镇木乐圩过境路段扩建征地的相关信息,但没有收到答复。2020年4月30日,申请复议人莫世强以木乐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向桂平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人莫世强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木乐政府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原告莫世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二、判令被告木乐政府依法对原告莫世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答复。桂平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桂0881行初49号行政判决书,该行政判决主文:责令被告桂平市木乐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莫世强的申请作出答复。该行政判决书于****年**月**日出生效。
另查明,申请复议人莫世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平法院(2020)桂0881行初49号行政判决书,向该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1)桂0881执974号。在执行过程中,桂平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木乐政府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木乐政府于2021年4月7日派工作人员将相关公开资料张贴到申请执行人莫世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勇家门口,并电话通知其及时查看,同时将相关公开材料共12份复印件交桂平法院,该12份材料为:1.木乐政府《关于莫勇起诉本单位不履行信息公开纠纷案的情况汇报》;2.2019年7月18日木乐政府《回复函》;3.木政请[2014]22号文件;4.2014木乐政府《致南梧二级公路木乐圩镇路段沿线居民的一封信》;5.2014年8月木乐政府《关于南梧二级公路木乐镇路段扩建的公告(第一号)》;6.木乐镇广德塘屯莫先敏等户图纸;7.2015年3月20日《S304线公路木乐过境路工程征地面积、补偿款发放确认表》;8.2015年6月12日《304线公路木乐过境路工程征地面积、补偿款发放确认表》;9.代收代付业务明细清单;10.桂国土批函[2014]6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桂平市2013年第七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11.浔发改投资[2014]35号《桂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S304线公路木乐过境路段(桂平与平南交界处往桂平方向3.42公里的公路路段)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12.浔国土资函[2014]89号《关于S304线公路木乐国境路段(桂平与平南交界处往桂平方向3.42公里的公路路段)扩建项目一期用地的意见》。桂平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通知申请执行人莫世强的代理人莫勇到该院查看并送达上述公开材料。
被执行人木乐政府于2021年4月21日依据《桂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S304线公路木乐过境路段(桂平与平南交界处往桂平方向3.42公里的公路路段)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浔发改投资【2014】35号),再次到现场测量并制作测量图。桂平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将上述文件复印件及测量图复印件邮寄给申请复议人指定地址和接收人。2021年4月30日,桂平法院作出(2021)桂0881执974号结案通知书,以被执行人木乐政府依职权已将掌握的可公开信息向申请复议人进行了公开,履行了(2020)桂0881行初4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据此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桂平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院(2020)桂0881行初49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将被执行人木乐政府掌握的可公开征地信息和相关资料向申请复议人莫世强进行了公开和送达。至此,被执行人木乐政府已经履行了桂平法院(2020)桂0881行初49号行政判决书所确定的答复义务。为此,桂平法院作出(2021)桂0881执974号结案通知书,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无不当。桂平法院在审查申请复议人莫世强提出的异议申请一案中,作出的裁定结论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但是,该执行裁定在认定事实理由方面欠充分,依法应予纠正。申请复议人莫世强复议申请主张,桂平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将未完全执行的案件认定己执行完毕并结案,且错误适用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以此为挡箭牌阻止案件继续执行,为此提出请求撤销桂平法院(2021)桂0881执异69号执行裁定,继续执行桂平法院(2020)桂0881行初49号行政判决所确定的征地信息,直至补全申请复议人所申请的征地信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复议人莫世强的复议申请,维持桂平市人民法院(2021)桂0881执异6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