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泸溪县永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镇。
法定代表人:向红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二平,吉首市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水英,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服军(系被告郑水英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泸溪县永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泸溪县永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溪县永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溪县永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溪县永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