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根兄。
被告:王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交清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