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福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

被告陈伟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福利诉被告陈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福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3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用于生意周转于2018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9555元,期限为2019年2月5日前还清。2019年3月23日被告已还3200元,尚欠6355元经原告催款,被告至今未还,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不作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福利在诉讼中主张其经营废品生意,因被告陈伟宁向其购买废品未能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将被告所欠货款9555元转为借款,由被告于2018年12月2日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该《借条》主要内容为“借款人:陈伟宁,出借人:许福利。因用于生意周转于2018年12月2日向出借人许福利借款人民币玖仟伍佰伍拾伍元整,小写9555元,期限为2019年2月5日前还清,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陈伟宁(签名、指印),2018.12.2。”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能清偿,原告经追索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在诉讼中确认被告于2019年3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其还款3200元,尚欠6355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伟宁因购买原告许福利废品未能支付货款9555元,经原告同意后,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形式,由被告于2018年12月2日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确认借款9555元的事实,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借款到期后尚欠6355元未能清偿,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355元的诉讼主张,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陈伟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355元给原告许福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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