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金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铭,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告:杨福财(系杨栋的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荣(系杨福财的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金义与被告杨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梁金义于2021年5月6向本院申请追加杨福财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梁金义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金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金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原告梁金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