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任可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系××××××解放重型罐式半挂车乘车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雪松,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志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怀仁市人。系××××××大运重型半挂车驾驶人。 被告:大同市太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西韩岭张西韩岭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赵振坤,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有广场14层。系××××××大运重型半挂车保险人。 负责人:陈建明,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系任可新乘坐的××××××解放重型罐式半挂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人。 负责人:陈同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任可新与被告张志亮、大同市太华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晋0624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原告任可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晋06民终42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怀仁市人民法院(2019)晋0624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6日主持调解,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雪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可新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32834.39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3日10时30分许,任可新乘坐郭四贝驾驶的××××××解放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省道206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15KM+500M处时与右方叉路口出来向南右转弯张志亮驾驶的大同市太华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大运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任可新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张志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四贝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怀仁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进行急救并住院21天进行治疗。××××××大运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平安财保大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解放重型罐式半挂车在人民财保东营分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1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任可新83044.55元,双方其他互无纠葛。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任可新10000元,双方其他互无纠葛。 三、被告张志亮、大同市太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承担,原告任可新与其就本案再无纠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25.5元,由原告任可新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秀清 人民陪审员 刘 婕 人民陪审员 杨 花
裁判日期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宁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