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学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48××××××××,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李庄自然村*号*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静,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5××××××××,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杜庄居委会苏楼自然村*号*户。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94030T(1-1),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一道河东路29号(天一大厦)102、401室。

负责人:孙晓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邦田,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齐学芹与被告苏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齐学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直接对原告进行赔偿并优先支付精神抚慰金;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之前赔偿原告齐学芹54527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之前赔偿被告苏黑垫付款3811元(已扣除诉讼费、鉴定费);

三、双方就此事故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齐学芹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该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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