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亚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邱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刘亚南申请执行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亚南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42879元及利息(以4287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元,执行费543元。 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邱文名下存款以43422元为限予以冻结,余额极少。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邱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翟福君 审判员 李龙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