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如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 柴立艳,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如俊与被执行人柴立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46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被告柴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如俊支付货款51 216元及利息(以51 216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柴立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等其它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两处,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内只有零星存款未进行扣划;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两处,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内只有零星存款未进行扣划。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京0106民初464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贺宝刚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毕 赢 书 记 员 郎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