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申请人:杨顺林,男,****年**月**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来,广东领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杨承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吴习文,女,****年**月**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联钰,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林、杨树林与被告杨承章、吴习文及第三人蒋和平、杨际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树林、杨顺林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承章、吴习文位于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道××栋××单元××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湘(2017)江**瑶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2813号),查封价值以765466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树林、杨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杨承章、吴习文位于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道××栋××单元××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7)江**瑶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2813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4347元,由申请人杨树林、杨顺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