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刘秀秀,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锦,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江永达,男,34岁,系两申请执行人所在的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苑团委,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秀秀、陈锦与被执行人苑团委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特2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秀秀、陈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苑团委应付案款63779.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85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8月10日,被执行人苑团委仅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的四个微信财付通账户予以一年期的限额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如下:位于桐庐县江南镇广牧路118号君豪御园1幢3单元1805室预告登记商品房一套,本院已于2021年7月23日在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了查封登记,因属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5月6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前往被执行人可能租住的本区风雅钱塘世纪花园小区查找其下落,未获执行线索;委托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苑团委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因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于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苑团委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因未控制到人尚未押送看管。
通过浙江高院执行系统查明,截至2021年8月18日,近三年内以苑团委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施案件共7件。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截至2021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63779.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执行费856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苑团委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刘秀秀、陈锦。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苑团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16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