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鑫新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金本五顶岗官员上东村大松岗(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MA4YHDY26R。
经营者:陆振光。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商安五金文具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南岸沙梁路南一号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MA5043U74K。
经营者:李嘉欣,本案被执行人之一。
被执行人:李嘉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董娟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鑫新五金厂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商安五金文具制品厂、李嘉欣、董娟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商安五金文具制品厂、李嘉欣、董娟安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支付货款285867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418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嘉欣名下除有零星存款及广州市海珠区凤乐二巷3号房产份额外,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在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部门或机构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董娟安名下除零星存款外,未能发现其在不动产、车辆、工商等部门或机构有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商安五金文具制品厂于车辆、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等部门或机构有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委托被执行人董娟安户籍所在地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于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于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1月29日,本院向光大银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3667.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后本院对该银行存款进行扣划。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上述账户将自动解除冻结;
4.在合并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金文具制品厂、李嘉欣系列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公开拍卖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及成品一批,但原买受人湛青悔拍,本院裁定没收其保证金20000元。后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重新一拍,现已拍卖成交,拍卖得款676000元,上述款项合计696000元。在优先支付评估费用、拍卖费用、执行费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及优先受偿的工人工资和劳务费用后,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按普通债权本金比例分配被执行人财产变现款项,得款20482.5元,该款已退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收款账户。本案执行费4188元及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982元和保全费2074元,已退至广东非税收入专户;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嘉欣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凤乐二巷3号四分一房产份额进行另案拍卖,现尚未拍卖成交,暂无财产变现款项可分配;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相关案件信息可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查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李嘉欣名下的房产份额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行为未提出异议,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7执8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