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万国松,男性,1961年12月07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韩钦铎,男性,1964年05月25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禹州市利达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郭连乡岗头李村。 法定代表人:韩永超。 被执行人:王许平,女性,1965年12月07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韩永超,男性,1987年01月23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万国松与韩钦铎、禹州市利达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王许平、韩永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钦铎、禹州市利达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王许平、韩永超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