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静,公司经理。

被告:王孟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张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市。

被告:王西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审理经过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孟梁、张环、王西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静、被告王孟梁、张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西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王孟梁、张环、王西志未偿还于2019年8月14日借款人民币本金89590.48元、利息17420.5元、逾期利息4505.41元(以上款项暂计至2020年1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孟梁与张环系夫妻,2019年8月14日由被告王西志提供担保向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一笔10万元的贷款,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了贷款合同,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10万元,借用款项后,被告仅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截至2019年11月24日尚欠本金89590.48元及该日之后的利息未还。后该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了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明确尚欠数额为本金89590.48元及利息(以89590.48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被告王孟梁、张环对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王孟梁、张环由王西志提供担保向案外人借款,案外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被告王孟梁、张环系夫妻,故被告王孟梁、张环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王西志系担保人,依照合同约定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西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王孟梁、张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746.38元、利息616.07元、逾期利息39.75元及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之日止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二、被告王西志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偿还后,有权向被告王孟梁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7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058元,由被告王孟梁、张环、王西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春斌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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