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祝荷清,女,654324198107282529,住哈巴河县。    

被执行人:刘郁静,女,65260119710510082X,住新疆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祝荷清与被执行人刘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巴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324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祝荷清要求被执行人刘郁静支付借款40501.25元,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刘郁静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后果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刘郁静名下的证奍、保险、银行存款、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委托阿勒泰市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刘郁静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无购买任何保险,名下有位于阿勒泰市文化路4区103栋2-602,此房已抵押、查封;    

4、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号金杯雪佛兰牌车辆我院已委托阿勒泰市法院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0501.25元,已执行到位案款15223.12元,未执行标的为25278.13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本案执行费508元。    

经向申请执行人祝荷清告知被执行人刘郁静目前查询的财产状况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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