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274444W,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304号。 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系原告职员。 被告:周明结,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瞿英,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徐德荣,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结、瞿英、徐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明结、瞿英、徐德荣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世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毛 萍 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