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荣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湖南瑞辰顶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槠木桥社区洗马组云松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0642227106。

法定代表人:王胜奎,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胜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荣斌与被执行人湖南瑞辰顶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胜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被执行人湖南瑞辰顶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胜奎未履行本院(2020)湘0603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湖南瑞辰顶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胜奎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00000元,如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瑞辰顶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胜奎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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