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山巅训练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烈士山北路1号粮库院内办公楼三楼东厅。
法定代表人:毕卫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系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刘茂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宋香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九山镇土崮堆村委西北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茂山,董事长。
被告: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龙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龙翔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波,临朐冶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山巅训练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茂山、山东宋香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济南山巅训练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茂山、山东宋香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济南山巅训练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其中二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山巅训练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对刘茂山、山东宋香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