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临浦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62257G(4/4)。

法定代表人:李家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申请人: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田楼居委会(颍东区农业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22493002。

法定代表人:赵友泉,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保单号为6613131181820210000419。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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