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殷地,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殷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苏1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并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刑终180号刑事裁定书予以维持。依该判决:殷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9年5月13日至2023年3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应予追缴。上述判决生效后,殷地已主动缴纳8万元款项,剩余122万元款项未能缴纳。由于殷地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移送执行事项为罚金70万元和违法所得52万元。本案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232号,立案执行标的为122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苏13执2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殷地所有的位于沭阳县大唐印象小区4幢1单元301室不动产,并于2021年8月13日办理查封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苏13执232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苏1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由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黎明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张大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俞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