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兴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陈万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系被申请人之子),男,1992年7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兴容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申请人周兴容于2021年5月19日以另寻方法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兴容撤回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周兴容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