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冠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美之联英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76号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彭斯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冠宇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美之联英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之联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周冠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果上诉人未完成主修课总课时30%,则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进行退费。上诉人报的课程级别为EM4和EM5,这两个级别的课时总量是一致的,共计62节课,其中LP12节课,PE13节课,MP4节课及PBL2节课。在学习软件中显示,上诉人仅上了EM4课程的17节课,占比54%,EM5课程一节课都没上,共计占比27.4%,未达到30%的合同约定,符合退费条件。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回EM5课程的全部学费7900元及EM4和EM5平台费2500元,合计104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美之联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服从一审判决。主要理由为,上诉人是一起报的EM4和EM5课程,这个学费价格和单独报任何一个级别的学费是一样的,双方合同约定的是按时长计费,而不是按课时计费,现在学习时长已经过了,无法办理退费。
一审原告诉称
周冠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美之联公司退还学费11,850元和英语培训EM5平台费2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0日,周冠宇(乙方)与美之联公司(甲方)签订一份美联英语学员合同,合同有以下内容:一、总则:4.甲方建议乙方在教学计划内,每个级别理想学习时间为四个月。5.本合同对甲、乙、丙各方的所有权利与义务以明确约定,若存在任何口头交流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以本合同约定为准。二、各方权利义务,(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安排的课表或乙方预订课表参加当天培训。若乙方未按规定取消预订课程又未参加该预订课程的,则甲方视同乙方已参加了当天的课程培训,当天所用课时应相应扣减。乙方的订课、退订、学习记录通过教学管理平台eme网实现,双方的退费额、课时计算以eme网的记录为准。6.退费规则:1)乙方的退学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丙方提出;3)超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的,且乙方所完成的主修课课时未超过主修课总课时30%的,丙方已提供的学习用品、学习软件及教学平台、学习报告等对应的费用不予退还;对甲方提供的培训服务,甲方扣除乙方已完成的主课时所对应的费用,再按照每个级别1500元的标准扣除乙方已上级别的教学服务费(乙方当前级别已上主修课时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周冠宇与美之联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系案涉合同的学习时间届满日期。合同签订时间是2019年9月30日,合同约定学习时间为8个月,合同约定的学习时间届满日期应为2020年5月30日;春节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2020年1月31日,因受疫情影响,美之联公司发布通知春节后开课时间延期,延期至2020年4月1日开始上课,延期2个月零1天,美之联公司在信中明确写明延长的是合同学习时间,周冠宇对此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合同期限的变更达成一致,至此学习时间届满日期变更为2020年7月31日;周冠宇于2020年7月25日提出延期六个月的申请,美之联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审批通过,根据合同约定,休学时间自乙方提出申请之日开始计算,故该六个月的延期自2020年7月25日开始计算,周冠宇提出延期申请的日期距离学习时间届满日期仅有7天,周冠宇的休学届满日为2021年1月25日,根据合同约定休学届满次日开始继续恢复课程学习时间的计算,故周冠宇休学后的学习时间届满日期为2021年2月1日,至此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约定有两种不可退费的情形,一是已完成主修课总课时超过主修课总课时的30%(含),二是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届满。关于课时,合同中没有关于课时及每课时收费标准的约定,只约定合同自学习时间届满终止,故本案不适用根据课时进度判断是否应予退费的情形。关于合同届满期限,周冠宇于2020年11月13日向美之联公司提出退费申请,该申请提出的时间在合同学习时间届满之前。关于退费数额,周冠宇申请的六个月延期是休学时间,根据合同约定该六个月时间不计算在合同约定的学习时间内。合同中没有关于退费数额如何计算的约定,根据《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期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超过半期的,不予退费。本案周冠宇提出退费申请时8个月的学习时间仅剩7天,根据该规定,不予退费。合同约定退学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周冠宇系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美之联公司未予准许,周冠宇未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向美之联公司提出书面的退学申请。故周冠宇要求退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周冠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元,已减半收取,由周冠宇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APP学习软件截图共11页,拟证明上诉人仅完成了部分EM4课程,EM5课程一节课都没上,课程总量并未超过双方约定的主修课30%,符合退费情形。本院经审查,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被上诉人美之联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美联英语学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退回讼争学费。虽然双方在案涉《美联英语学员合同》中约定了在上诉人未修满主课时30%情形时,被上诉人应予退费,但案涉合同并未约定上诉人交纳学费所对应的课时总数,相反,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上诉人的EM4和EM5学习课程的学习时间为连续不间断8个月,合同自学习时间届满终止。由此可以认定,案涉《美联英语学员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8个月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一审结合被上诉人的延课通知和上诉人的转学事实,认定上诉人的课程结束时间应为2020年7月31日正确,在此日期届满前7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休学6个月的申请并获得被上诉人批准。休学期间,上诉人提出退费申请。上诉人相当于在仅剩7天有效课时期间内提出终止培训并要求退费,该退费申请既不符合双方约定,也不符合《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退费条件。虽然上诉人提供的学习软件体现了上诉人应学课时和已学课时,但上诉人并未在约定的8个月期间内完成全部课程,而未按期完成全部课时的原因是否是被上诉人造成的,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周冠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元,由上诉人周冠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