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桂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执行人:陈永荣,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桂玲与被执行人陈永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421民初1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永荣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桂玲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永荣向申请执行人李桂玲支付劳务费11240元及利息1000元、诉讼费291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桂1421执1485号,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12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现被执行人陈永荣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永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2020)桂1421民初18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永荣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相关场所进行搜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永荣银行存款79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将案款790元于2021年1月26日支付给申请人李桂玲。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永荣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陈永荣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11741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执行费8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