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汤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审理经过
关于汤映罚金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02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5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23日、2021年8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起通过线下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财产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
四、2021年7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