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薛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陈正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林与被执行人薛云明、陈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36民初5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云明、陈正明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林于2021年0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424.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案款12249.66元(执行费1424.75元、案款10824.91元),依法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对被执行人薛云明、陈正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惩戒措施。通过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部分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现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姚鸿雁 审 判 员 吴遵友 审 判 员 田正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郭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