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法定代理人:马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湘潭县河口镇宏兴村早发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宏兴村。

负责人:林波,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系湘潭县河口镇宏兴村早发村民小组原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滋坤,湘潭县莲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某、唐某因与被申请人湘潭县河口镇宏兴村早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早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湘03民终1432号民事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湘民申437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马某、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以申请人请求事项中涉及确认其具有早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其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提审本案;2.请求再审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40.4万元;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再审申请人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是否应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原审裁定事实不清,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和化解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20)湘03民终1432号民事裁定和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0)湘0321民初93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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