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男,系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督导。
被告:魏海斌,男,农民,住宁远县。
被告:毛志成,男,农民,住宁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海斌、毛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自己的民事权益的处分,且该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