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晓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送平,宿松县二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华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冯晓兰与被告吴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晓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送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华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冯晓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清偿时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在安庆市居住,平时关系较好。2014年3月1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现金100000元,并当即出具了借条,约定利率为月息2.5%。被告得款后分文未还,经多方多次催讨置之不理。故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吴华富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日,吴华富出具借条一份,借到冯晓兰现金100000元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借款,经冯晓兰催要,吴华富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华富因经营需要,向冯晓兰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未约定还款期限,冯晓兰催要借款后,吴华富应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但吴华富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现冯晓兰要求吴华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清偿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吴华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冯晓兰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8元,减半收取2014元,由吴华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