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对刘定福与石家庄超勉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0111民初1824号民事裁定书中,因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需组成合议庭,现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2021)冀0111民初1824号民事裁定书中“审判员刘学超”补正为“审判长刘学超,”另补加“人民陪审员魏瑞平、牛瑞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