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大众路1号天水市邮政分公司办公楼2期5层。

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谷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西关岸门外。

法定代表人:闫某,系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男,系该中心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甘谷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谷鑫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西二十铺鸡嘴匹马滩。

法定代表人:张某2,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男,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天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谷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赵某、甘谷鑫达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3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挂靠在被上诉人甘谷鑫达建材有限公司,车辆的保险由甘谷鑫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进行购买,且甘谷鑫达建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天水支公司已形成长期的保险合同关系,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天水支公司提交的投保单投保人申明一栏加盖有甘谷鑫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签章。关于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应再作分析认定。另,甘谷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名下的×××号牌中型普通客车的实际使用人为何世明,系挂靠于甘谷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名下,该车在事故后由甘谷县永胜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车辆在2019年7月19日修好,并于2019年7月22日经太平洋保险天水支公司查勘员李乔杰复勘后定损,车辆维修时长为54天。但车辆在2019年8月19日才被接走,对于本案的损失数额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加以确定。综上,原审对于本案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损失数额均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3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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