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九龙公寓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130826000390703。
法定代表人:韩喜军,职务:经理。
原告:许连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审理经过
丰宁满族自治县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许连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丰宁满族自治县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