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法定代理人:李尚志,男,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娜,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蕴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蕴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蕴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机器人费、书费、保险费、军警课费共计188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以欠款额为基数,从2021年1月30日至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是:2017年4月,原告开始在被告经营的新迪幼儿园上学,原告应被告要求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预交2020年全年机器人费1100元,2019年12月10日预交2020年春季书费和保险费360元,2019年7月4日预交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7月30日军警课费690元。2020年3月春季开学时,受新冠疫情影响,幼儿园未能如期开学,也未能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被告同意退还2020年度所预收的费用。因被告迟迟未退款,经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索要,被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同意返还原告2020年全年机器人费1100元,春季书费和保险费360元,军警课费420元(剩余7个月*60元),并承诺于2021年1月30日之前还款。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预交的费用,已经构成合同违约,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权依法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刘蕴英未做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原告开始在被告经营的新迪幼儿园上学,原告应被告要求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预交2020年全年机器人费1100元,2019年12月10日预交2020年春季书费和保险费360元,2019年7月4日预交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7月30日军警课费690元。2020年3月春季开学时,受新冠疫情影响,幼儿园未能如期开学,也未能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被告同意退还2020年度所预收的费用,于2020年12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同意返还原告2020年全年机器人费1100元,春季书费和保险费360元,军警课费420元(剩余7个月*60元),并承诺于2021年1月30日之前还款。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退还原告预交的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开办的幼儿园上学,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因2020年3月春季开学时,受新冠疫情影响,幼儿园未能如期开学,也未能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双方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被告承诺向原告退还所预收的各项费用,应按承诺的期限退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不退还,系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予支持,违约金从2021年1月31日起,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刘蕴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和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蕴英向原告李某退还1880元。 二、被告刘蕴英向原告李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8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上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栾媛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