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泽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倩怡,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泽铮、程倩怡因与被上诉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刘泽铮、程倩怡出具并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在2021年4月27日之前缴纳上诉费,刘泽铮于2021年4月22日签收该缴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刘泽铮、程倩怡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要求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泽铮、程倩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