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李某2,男,汉族,原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定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八建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2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省八建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裁字[2021]9号仲裁裁决,申请费由李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1.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2作为省八建公司职工,以低价购买了省八建公司被顶账房屋,享受了职工特殊福利待遇。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福利待遇发生的纠纷,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形下,应当先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省八建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反请求,但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对申请人的反仲裁请求进行审查,也没有针对反仲裁请求作出法律文书予以回复,严重损害了省八建公司的合法权益,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裁字[2021]9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2.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省八建公司的反仲裁请求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案件范围,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裁字[2021]9号仲裁裁决超过一裁终局的案件范围,认定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情况

被申请人李某2称,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裁字[2021]9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仲裁程序合法,并且李某2领取裁决书是在2021年4月20日左右,所以有理由怀疑省八建公司的申请已超过30日的法定期限。故请求驳回省八建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19日,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天劳人仲裁字[2021]9号仲裁裁决:一、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李某2转交个人档案;二、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李某2支付被扣工资10245.15元;三、驳回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请求。 另查明,省八建公司在仲裁答辩阶段提出仲裁反申请:1.请求李某2退还购买的单位抵账房屋;2.请求李某2返还购房款差额69496.85元。 还查明,2021年5月6日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省八建公司送达了天劳人仲裁字[2021]9号仲裁裁决书,省八建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省八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超过30日的法定期限。2.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天劳人仲裁字[2021]9号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省八建公司的申请能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2021年5月6日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省八建公司送达了天劳人仲裁字[2021]9号仲裁裁决书,省八建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省八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未超过30日的法定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首先,关于省八建公司申请认为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对申请人的反仲裁请求进行审查,也没有针对反仲裁请求作出任何法律文书予以回复,严重损害了省八建公司的合法权益,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裁字[2021]9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省八建公司在李某2向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答辩阶段,提出了仲裁申请,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省八建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且天劳人仲裁字[2021]9号仲裁裁决认为省八建公司的请求缺乏证据证明李某2购买的房屋属单位福利房,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予驳回。因此,省八建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裁字[2021]9号仲裁裁决超过一裁终局的案件范围,认定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天劳人仲裁字[2021]9号仲裁裁决事项第一、三项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范围。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上述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均明确了裁决内容包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不能确认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故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裁字[2021]9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李某2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丁建文 审 判 员 石 岚 审 判 员 张碧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瑞杰 书 记 员 张海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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