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源市昌盛电控设备厂,住所地凌源市小城子镇大新房子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韩大伟,经理。 被告:路延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凌源市昌盛电控设备厂与被告路延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凌源市昌盛电控设备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公司货款95,104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路延清建设凌源市清心阁养老康复中心,拖欠我公司配电箱款142,400元,另欠桥架款55,704元,欠改配电柜款2,000元,此款共计200,104元,期间支付过100,000元,2020年春节又给付5,000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所列被告路延清身份信息不明确,不能提供足够的身份户籍信息,且被告未出庭应诉,故本案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凌源市昌盛电控设备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金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相荣 书记员韩瑛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