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温县赵堡镇刘圪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县赵堡镇刘圪垱村。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男,系该村村委主任。
被申请人:王清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温县赵堡镇刘圪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王清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县赵堡镇刘圪垱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清山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4000元,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豫0825民初1727号民事裁定,冻结王清山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温县赵堡镇刘圪垱村村民委员会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清山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县赵堡镇刘圪垱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清山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