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金,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金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对被申请人张金洪名下财产,限额29336.62元。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金洪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张金洪名下财产限额29336.62元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313.00元,由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 元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成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