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兆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被告:张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兆光与被告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兆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兆光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学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怡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