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陈启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欧锡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

被告:叶文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启朝与被告欧锡彬、叶文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启朝、被告叶文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锡彬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启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5月8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2.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965218元(租金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之后租金、违约金按标准继续算至租赁物实际归还之日止),返还钢管33660.8米(每米价值17元)、扣件20574只(扣件每只7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0年5月8日,被告欧锡彬因承包江山峡口建筑工地需要租赁钢管和扣件,与原告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1份,约定:1.钢管每米每日租金0.01元、扣件每只每日租金0.008元;2.每月1日结算上月租金,并于每月5日前付清上月租金,被告如逾期支付租金按每日1%计付违约金,如逾期20天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所租赁物资;3.被告逾期返还租赁物资应按每日1%计付违约金;4.钢管丢失每米赔偿17元,扣件丢失每只赔偿7元;5.合同由被告叶文培在担保方处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欧锡彬交付了钢管、扣件。2012年8月15日,原、被告进行了对账,被告欧锡彬尚欠原告租金340829.45元,钢管33660.8米,扣件20574只。之后,被告欧锡彬一直拖欠租金未付,钢管和扣件也未还。现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租金未付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尚欠租金,返还租赁物并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租金费。综上,原告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 欧锡彬未作答辩。

叶文培辩称,被告欧锡彬从其处承包工地,故叶文培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签字为被告欧锡彬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实,但工地已结束十多年,原告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已超过担保期间,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叶文培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8日,被告欧锡彬因承包江山峡口建筑工地需要租赁钢管和扣件,与原告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1份,约定:1.钢管每米每日租金0.01元、扣件每只每日租金0.008元;2.每月1日结算上月租金,并于每月5日前付清上月租金,被告如逾期支付租金按每日1%计付违约金,如逾期20天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所租赁物资;3.被告逾期返还租赁物资应按每日1%计付违约金;4.钢管丢失每米赔偿17元,扣件丢失每只赔偿7元;5.被告叶文培在合同担保方处签字,为被告欧锡彬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自出租日起至材料归还、租金结清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欧锡彬交付了钢管、扣件。2012年8月15日,案涉江山峡口工地已结束,原告与被告欧锡彬进行了对账结算,被告欧锡彬尚欠原告租金340829.45元,钢管33660.8米,扣件20574只。之后,被告欧锡彬一直拖欠租金未付,钢管和扣件也未还。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欧锡彬催要租金,返还钢管和扣件,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尚欠的租金,钢管和扣件也未还。

另查明,原告自2012年8月15日与被告欧锡彬对账结算后至今,一直未要求被告叶文培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中,原告主张如果被告欧锡彬不能实际返还租赁物,则按合同约定赔偿,其中钢管每米价值17元、扣件每只7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出库单、结账单、对账确认单,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双方的合同何时解除;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被告尚欠的租金、应返还的租赁物及租赁物逾期返还期间的实际占用费;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被告叶文培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钢管和扣件用于江山峡口建筑工地,且在2012年8月15日双方对应返还的租赁物及所欠租金进行了对账结算,原告也确认案涉工地已经结束,被告也已实现了租赁目的,应视为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原租赁合同,本院确认租赁合同于2012年8月15日解除。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自2010年5月9日起一直持续至起诉时,并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被告尚欠的租金数额、应返还的租赁物及租赁物逾期返还期间的实际占用费。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已于2012年8月15日对之前所欠租金及应返还的租赁物进行了结算确认,双方解除了原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及时支付所欠租金并返还租赁物,但被告欧锡彬一直未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致使租赁物长期未归还,作为原告在被告欧锡彬长期违约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要求被告欧锡彬支付所欠租金并返还租赁物,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原告一直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综合以上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欧锡彬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2年内返租赁物,并对该2年实际占用期间按原租金标准赔偿实际占用费,之后的扩大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对于被告欧锡彬所欠租金数额,应按双方结算的金额340829.45元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965218元(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为1965218元),之后租金继续计算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欧锡彬返还钢管33660.8米,扣件20574只,如不能实际返还租赁物,则按合同约定赔偿,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被告叶文培应否承担担保责任。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本案中,租赁合同对于保证人保证期间约定为自出租日起至材料归还、租金结清日,按法律规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原告与被告欧锡彬于2012年8月15日对所欠的租金及应返还的租赁物进行了对账结算,自2012年8月15日起被告欧锡彬负有支付租金及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故保证期间至2014年8月15日止,原告应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叶文培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自2012年8月15日对账结算后至起诉前原告一直未向保证人叶文培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按法律规定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叶文培承担保证责任,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叶文培辩解已超过保证期间,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陈启朝与被告欧锡彬、叶文培2010年5月8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于2012年8月15日解除;

二、被告欧锡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启朝租金340829.45元,支付实际占用费365876元;

三、被告欧锡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启朝钢管33660.8米,扣件20574只(若不能归还,按钢管每米17元、扣件每只7元的价格赔偿);

四、驳回原告陈启朝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60元,减半收取14130元,由原告陈启朝负担6629.50元,被告欧锡彬负担7500.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