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东,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沧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牛进庄乡耿庄子村牛进庄小区对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554951195。 负责人:耿官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沧州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晓玉 书 记 员  孙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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