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建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涛,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德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执行人:孙连梅,女,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户籍地甘肃省临洮县,现住甘肃省会宁县。系王德明妻子。

被执行人:顾万珍,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会宁县白草塬乡兴民中学退休教师,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执行人:关林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白银市靖会电灌工程管理局职工,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宁农商行)与被执行人王德明、孙连梅、顾万珍、关林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42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会宁农商行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德明、孙连梅给付申请执行人会宁农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顾万珍对被执行人王德明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关林俊对被执行人王德明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545元、执行费166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顾万珍银行存款78629.94元、被执行人关林俊银行存款29069元、被执行人王德明银行存款664.03元,上述款项共计108362.97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全部领取。至此,本院(2019)甘042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顾万珍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545元;执行费1669元已由顾万珍、关林俊交纳(刘兵代交)。2021年1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关林俊在会宁农商行的工资账户6210××××1958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德明、孙连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关林俊的工资账户已冻结,每年按期扣划,因扣划期限较长,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422执2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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