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金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申请人:孙安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金良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安国在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执行款710288.00元。申请人王金良已向本院提供王洪芳所有的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金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被申请人孙安国在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执行款710288.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付等。
案件申请费4071.00元,由申请人王金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晓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春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