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言,女,东乡族。

被告马某某哈,男,东乡族。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言与被告马某某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某某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马某某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价值20000元的50克黄金首饰,并支付原告生活帮助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由父母包办于2016年10月15日举行了婚礼,于2018年10月22日补领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孩马某某,现年2岁,现与被告姐姐一起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被告长期在外租住房子与一个女人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2020年9月份,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去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照片11张。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某哈缺席,未递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5日结婚,于2018年10月22日补领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一男孩马某某,现年2岁。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2020年9月份,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去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21年2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通过法院专递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相包容,知错就改,彼此给对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原被告婚后生育的孩子年龄尚幼,正需要父母的照顾和关爱,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某某言与被告马某某哈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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