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宋金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5月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罪犯宋金东曾减刑二次共二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21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金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宋金东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金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该犯先后获得新计分考核表扬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原计分考核累计获得记功6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宋金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宋金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新 巍
审 判 员 麦麦提艾力·艾则孜
审 判 员 尹 惠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毛 兰 · 卡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