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72号迪兴大厦之二首层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0601984T。
负责人:杨式钗,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蒋团广,男,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蒋团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19)穗仲网案字第335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21年1月23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指定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执行立案。
2021年3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蒋团广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在2021年3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蒋团广有限公司无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2021年3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蒋团广的不动产信息、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6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蒋团广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6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蒋团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1.890576万元,目前尚未执行案款为31.890576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