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爱桃,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天镇县居民,住榆次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财富大厦**。
负责人:史振波,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武乡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爱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杰、张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0)晋0702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爱桃以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二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崔爱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崔爱桃负担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 睿
审判员 申子西
审判员 张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斌